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號
- 聲請人
- 台灣西鐵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井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7月起,委託聲請人為其貨品提供倉儲物流服務,聲請人始占有相對人之動產至今,有倉庫服務報價表可憑。然自109年8月起,相對人即未依約如數給付聲請人倉租費用等,雖迭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依約給付倉租費,惟相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法就占有相對人上開動產有留置權。嗣聲請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聲留置物,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等語。惟依本院民事執行處發文日期111年12月22日之發文字號桃院增夏111年度司執字第65302號函已說明,系爭動產(留置物)經鑑定價格僅值新臺幣(下同)3,636,616元,不足清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68,858,618元,顯無拍賣實益。是聲請人聲請拍賣既無實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