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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聲 請 人
鄔保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相對人蔡政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查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八、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九、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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