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元珧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留置物)准予拍賣。

三、請提出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格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之「留置物明細表」即附表三份。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