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李思漢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925,000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925,000元,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