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VALLES ELMER CAPONES
- 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 相對人
-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培琨
- 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余嘉哲律師
張百欣律師
邱顯唐
蕭婉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専用審查表准予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