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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凌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軒
被告
資茵醫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幸枝
被告
黃錫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第9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述規定,智慧G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之民事事件,有專屬管轄權。

二、本件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核屬侵害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之爭議事件。又查無兩造有以書面約定合意管轄之情,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爱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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