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憲平
- 代理人
- 陳育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㈠關於「程致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舜晟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