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葦柔
- 即原告
- 戴政弘
- 即原告
- 蕭睿群
- 即原告
- 王婉柔
- 即原告
- 左曉紋
- 即原告
- 陳佳妙
- 即原告
- 翁詔琳
- 即原告
- 李桂瑋
- 即原告
- 黃雅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長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112年度消字第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萬2,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