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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丁俞尹

上訴人
即原告
曹馨亓
訴訟代理人
吳宙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滙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敏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1日112年度消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9,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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