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11號
- 債權人
-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益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二、撤回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本票,此4紙本票均未屆到期日,不得請求。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