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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益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二、撤回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本票,此4紙本票均未屆到期日,不得請求。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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