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823號
- 聲請人
-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右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任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票字第182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任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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