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曾枯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允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曾秀照
- 被上訴人
- 李衍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眞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爰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對簡上卷第439頁錄音譯文所載「李衍鎮:你看怎樣?一人一半,我才有錢可以還。李淑芬:以前是說,老人家(指曾德壽)拿五萬,這都是老人家沒講的事情,是說公家買的。李曾秀照:沒有啦!當初我跟老人家借五萬,後來牽電話就還給他了。李淑芬:我怎麼知道。曾枯諫/李淑芬:瓏總是合夥買的。曾枯諫:我那時候,老人家跟我說那是公家買的,那不是借錢買的。李衍鎮:老人家去當神仙了,爭到死也沒用了。李曾秀照:說要牽電話,我就已經拿了5萬給他。」等內容,就本件系爭房屋是否為兩造共有一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一併提出。另上訴人如欲更正上訴聲明,亦請一併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