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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漢權

聲請人
景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裕
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相對人
美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釐清相對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之主張,爰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原告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閱觀諸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對於被告於法庭上之主張陳述,確實並未記載完整,因此,堪認聲請人為確認釐清相對人(即被告)於上揭言詞辯論程序中之主張,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確實係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本件聲請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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