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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俊煒
相對人
翔昇食品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楊芳
相對人
賴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9年度存字第66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前依本院民國109年度裁全字第100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61號提存書提存前開債券後,強制執行在案,惟上開債券現需領回辦理相關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00號裁定、109年度存字第661號提存書為憑。經核聲請人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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