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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袁雪華

聲請人
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添來
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相對人
邱素蓮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即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為確認民國111年11月3日該事件言詞辯論程序開庭筆錄之記載與錄音是否一致,聲請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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