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陳再河
- 原告張茂坤、霜淑鈴
- 被告周俊良、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張茂坤 霜淑鈴 被 告 周俊良 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7,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至訴之聲明第1項核屬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