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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陳再河

  • 原告
    張茂坤霜淑鈴
  • 被告
    周俊良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張茂坤 霜淑鈴 被 告 周俊良 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7,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至訴之聲明第1項核屬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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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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