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塗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尤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9,9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鐵板65片(下稱系爭鐵板),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3,250,000元;第3項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鐵板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950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9,958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5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則為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上開數項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9,958元(計算式:769,958+3,250,000=4,019,9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