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6號
- 原告
-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繼塗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尤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9,9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鐵板65片(下稱系爭鐵板),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3,250,000元;第3項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鐵板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950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9,958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5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則為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上開數項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9,958元(計算式:769,958+3,250,000=4,019,9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