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9號
- 原告
-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真真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榮昌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87,806元(其中忠智段173-1地號重劃後應為同地段1311、1319地號,總價值計算式:6,600×370.34+7,270×318.71+6,600×808.08+6,929×547.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