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6號
- 原告
- 永臻行
- 法定代理人
- 姜慧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中「93萬元已生之孳息」內容不明確,原告應補正此部分具體之金額、計算之起、迄日期、利率為何,並附相關計算式與計算依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訴訟。
三、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