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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游智棋

  • 當事人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景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昱(即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被 告 景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森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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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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