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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彥璿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陳履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莉花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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