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號
- 原告
- 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麒瑾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被告
- 郭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判決刊登於報紙與網頁,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