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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合石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國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對於被告吳采霖有債權本息新臺幣(下同)3,396,788元,請求確認吳采霖對於被告千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有200萬元出資額,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利益堪以200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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