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合石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耀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對於被告吳采霖有債權本息新臺幣(下同)3,396,788元,請求確認吳采霖對於被告千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有200萬元出資額,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利益堪以200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