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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許永國
原告
許文英
原告
許文成
被告
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5,400元(計算式:2,996×365×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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