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0號
- 原告
- 國際金融雙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宜俤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5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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