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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游智棋

  • 當事人
    桃鶯電子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桃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安即捷立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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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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