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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立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8,000元(90×41,200=3,70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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