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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 原告
    立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立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 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面積約192 平方公尺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4,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4,500元占用面積192平方公尺=14,30 4,000元),至於聲明第2項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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