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2號
- 原告
- 立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面積約192平方公尺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4,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4,500元占用面積192平方公尺=14,304,000元),至於聲明第2項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