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 原告
- 心夢品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堂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晨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本件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請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