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7號
- 原告
- 蔡清筠
- 被告
- 優都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勇全
- 被告
-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月娥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2年5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