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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孫健智

  • 當事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2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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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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