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富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亞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應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6,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