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王可豪
- 上訴人大有年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大有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可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益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忠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