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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劉佩宜

上訴人
大有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可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益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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