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徐培元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向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