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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0號

給付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伍億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樵逸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漢中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6,871元(計算式:1,801,468-114,597=1,686,8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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