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0號
- 上訴人
- 伍億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樵逸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漢中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6,871元(計算式:1,801,468-114,597=1,686,8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