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
- 上訴人
- 威斯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尚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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