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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燦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838元,應繳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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