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9號
- 抗告人
-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忠衡
- 被告
- 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微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之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