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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哲嘉

抗告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被告
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微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之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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