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6號
- 原告
-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詩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得律師
- 被告
- 梁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2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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