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呂學詩

  • 當事人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梁文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6號 原 告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詩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梁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敏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