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被告
- 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