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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莊凱駿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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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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