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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6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俊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6元】,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及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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