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 抗告人
- 林坤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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