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哲嘉

抗告人
林坤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