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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被告
卡瑪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依卷附東北之家春日店買賣契約書第6條約定,就本件買賣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不附理由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既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以言詞為辯論,顯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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