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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淑貞
上訴人
王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499萬6884元;及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暨該期間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1萬9657元【計算式:本金499萬6884元+112年5月2日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7日之利息10萬9931元+同上期間之違約金1萬2842元(9244元+3598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532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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