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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告
曾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號四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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