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光祥禮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祥壽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文瑞律師
- 被告
- 驛站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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