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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定國即立國美俥工藝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陳定國即立國美俥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所載「陳立國」,應更正為「陳定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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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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