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亞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簡献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仲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毓婷律師
- 被告
- 年紘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皇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