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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亞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簡献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被告
年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皇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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