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 原告
- 尚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尚偉
- 被告
- 黃迺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迺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迺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1,600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迺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迺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1,600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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