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彥璿
訴訟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複代理人
高敏翔律師
被告
艾莉花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程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告
忠誠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